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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小字第75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林馨妮
被 告 林德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分在本院花蓮簡易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以U會議遠距視訊方式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花蓮簡易庭法 官 楊碧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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