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113,花簡,10,202404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簡字第1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張慧如
蔡家翼
被 告 徐旻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本件有送達不合法情形,爰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蔡培元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周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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