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簡字第1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張慧如
蔡家翼
被 告 徐旻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本件有送達不合法情形,爰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蔡培元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周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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