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113,花簡,121,202404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簡字第121號
原 告 張寶珠
被 告 吳峙輝即棋勝土木包工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6日通知原告應於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20,300元,此項通知已於113年2月19日送達原告(卷53、55頁),原告逾期迄未繳納,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花蓮簡易庭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