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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簡字第27號
原 告 王錦堂
王錦懋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淳良律師
胡孟郁律師
被 告 周誌緯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55分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補正委任賴淳良律師、胡孟郁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花蓮簡易庭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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