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原 告 陳春岳 住花蓮舊車站○○○0000○○○
訴訟代理人 陳慧婷
被 告 鍾鎮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1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民事庭暨國民法官法庭院區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本件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期日時被告未到庭辯論,然本院漏未詢問原告是否為一造辯論判決之聲請,爰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蔡培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周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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