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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139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被 告 田秀英
田喬峰
林君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萬8,98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扣除已繳調解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3,0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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