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113,花補,166,2024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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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166號
原 告 呂俊宏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查原告係聲明請求將兩造共有之不動產(如起訴狀後附表;
下稱系爭房地)變賣,按兩造應有部分比例為分配,惟原告未說明兩造應受分配之應有部分比例,且未表明起訴時系爭房地之客觀交易價額,是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提出鑑價機構就系爭房地之鑑價報告,以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計算繳納裁判費,並應補正兩造應有部分比例之附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花蓮簡易庭法 官 楊碧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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