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113,花補,172,202404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172號
原 告 陳玉銘
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佳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77,78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新臺幣1,0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3,08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承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