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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187號
原 告 胡黃世宇
被 告 游礎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陳報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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