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92,花小,307,2004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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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花小字第三0七號
原 告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分行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戊○○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捌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與原告訂立綜合理財管理帳戶服務總約定書,並向原告申辦領用原告發行具循環動用功能之U-Life現金卡,約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五,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被告計動用該卡借款新台幣(下同)三萬元尚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小額信用貸款申請書、契約書、存戶交易資料表等為證,被告並未到場陳述,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上開證物,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兩造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三萬元,及如主文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本件訴訟費用為一千八百元(裁判費一千元、公示送達登報費八百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蘇 嫊 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徐 宗 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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