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93,玉簡,2,200402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玉簡字第二號

原 告 邱鳳麗
被 告 王瓊英

原告與被告王瓊英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六千五百元,原告尚欠裁判費新台幣五千五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法 官 李 世 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書記官陳賜福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