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93,玉簡,4,20040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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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玉簡字第四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萬貳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三千三百十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繳納前揭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法 官 李 世 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法院書記官 陳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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