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93,花小,9,200402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花小字第九號
原 告 丁○○○○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就審期間不足,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三月二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 世 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陳賜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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