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93,花簡,15,20040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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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花簡字第一五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玖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三千零九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零玖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壹拾日內補繳不足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楊碧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書記官 黃智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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