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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花簡字第六О號
原 告 勝越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文城
被 告 燦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欽
右原告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燦城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二十三萬九千九百二十五元,應繳裁判費二千五百四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外,尚應補繳一千五百四十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 世 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陳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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