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96,玉小,104,200711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96年度玉小字第10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玉里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鄭光婷
書記官 蔡芬芳
通 譯 徐宏恩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7,079元,及其中56,097元,應自民國95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蔡芬芳
法 官 鄭光婷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法院書記官 蔡芬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