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96,玉小,117,200711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玉小字第117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下午3 時28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燁真
書記官 唐千惠
通 譯 彭美惠
進行事件點呼後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陸萬伍仟貳佰壹拾元,及其中伍萬捌仟貳佰陸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唐千惠
法 官 陳燁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法院書記官 唐千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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