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96年度玉小字第95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楊碧惠
書記官 紀龍年
通 譯 劉芷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4,657元,及其中10,932元自民國96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點71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一個月內加計150元,逾期在二個月內加計300元,逾期超過三個月部分每月加計600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紀龍年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一點五」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法院書記官 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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