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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花小字第374號
原 告 丙○○
原 告 甲○○
被 告 詠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旅遊團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2月11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鄭光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法院書記官 蔡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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