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96,花小,687,2007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甲○○
複代理人 丙○○
複代理人 乙○○
被 告 己○○
被 告 戊○○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96年度花小字第68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楊碧惠
書記官 紀龍年
通 譯 劉芷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3,04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1,1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紀龍年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
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一點五」繳納上訴裁判費。
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法院書記官 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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