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96,花簡,517,200811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花簡字第517號
原 告 澧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
複 代理人 籃健銘律師
被 告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七三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甲○○等涉有業務侵占等犯罪嫌疑,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刻於本院審理中,確有牽涉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劉柏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法院書記官 蔡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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