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97,花小,766,200811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丙○○
輔 佐 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
終結,同年97年11月7日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清償票款請求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邱鴻志
法 官 陳雅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法院書記官 邱鴻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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