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甲○○○○○○○○
號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97年度花小字第772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楊碧惠
書記官 紀龍年
通 譯 劉芷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丙○○、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8,200元,及自民國97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紀龍年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 (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一點五」繳納上訴裁判費。
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法院書記官 紀龍年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