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複訴訟代理 乙○○
被 告 丁○○
被 告 甲○○
之5號
上列當事人97年度花小字第79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花蓮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劉柏駿
書記官 蔡芬芳
通 譯 黃筱芬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貳萬陸仟肆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下同)93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自93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蔡芬芳
法 官 劉柏駿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法院書記官 蔡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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