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97,花小,928,200903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當事人間97年度花小字第928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上午9 時49分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判,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燁真
法院書記官 陳蓮茹
通 譯 林彥儒
進行事件點呼後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捌萬捌仟陸佰元,及其中捌萬貳仟參佰零肆元部分,自民國97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蓮茹
法 官 陳燁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法院書記官 陳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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