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丁○○○○○○○○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花簡字第36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11月19日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實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壹萬肆仟零壹拾壹元,及自民國97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6%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7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3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如附件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還款記錄、理事會議紀錄等件為證,並為被告在庭所認諾。
從而,原告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王心怡
法 官 陳燁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法院書記官 王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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