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97,花簡,429,200903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訴訟複代理 曾建豪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97年度花簡字第429號返還補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花蓮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雅敏
書記官 蕭惟瀞
通 譯 徐代瑋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伍仟柒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下同)97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5,18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蕭惟瀞
法 官 陳雅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法院書記官 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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