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97年度花簡他調字第11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下午3時在本庭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劉柏駿
書 記 官 蔡芬芳
調解委員 丁○○
調解委員 乙○○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
二、給付方式: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7年11月底前給付參萬元,97年12月底前給付貳萬元,及自98年1月底起至98年10月底止,於每月月底前給付壹萬伍仟元,至全部清償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以上金額均匯入聲請人合作金庫花蓮分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
三、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蔡芬芳
法 官 劉柏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送達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
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法院書記官 蔡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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