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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花簡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負欠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後更名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借款債務,原債權人於民國95年12月22日將債權讓與台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該公司於97年3月29日將債權讓與聲請人。
聲請人日前以信函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相對人,但將信函寄送至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卻以「遷移不明」為由遭退回,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信函、回執等為證。
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法院書記官 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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