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玉保險簡字第1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健弘律師
被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4月30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鈺林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法院書記官 李惠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