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98,玉保險簡,1,201003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玉保險簡字第1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健弘律師
被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4月30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鈺林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法院書記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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