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98,玉小,18,200903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玉小字第1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北縣永和市,有戶籍謄本一份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法院書記官 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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