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號
上列當事人98年度玉小調字第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庭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鈺林
書 記 官 李惠穎
調解委員 丁○○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乙○○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參萬陸仟元。給付方式:自民國98年4月15日起,於每月15日前給付壹萬貳仟元,匯入聲請人帳戶,至全部清償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李惠穎
法 官 陳鈺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送達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
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法院書記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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