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98,花小,101,200903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98年度花小字第10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花蓮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雅敏
書記官 蕭惟瀞
通 譯 徐代瑋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陸萬零柒佰捌拾參元,及應自民國(下同)96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加計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違約金陸佰元。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蕭惟瀞
法 官 陳雅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法院書記官 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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