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98,花小,107,200903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98年度花小字第10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上午10時11分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判,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燁真
法院書記官 陳蓮茹
通 譯 林彥儒
進行事件點呼後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玖萬陸仟捌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97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38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7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蓮茹
法 官 陳燁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法院書記官 陳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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