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戶)
上列當事人98年度花小字第3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花蓮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楊碧惠
書記官 羅仕健
通 譯 劉芷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2,284元,及其中41,557元自民國97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羅仕健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 (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一點五」繳納上訴裁判費。
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法院書記官 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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