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98,花小移調,1,200903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聲 請 人 明師學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當事人間98年度花小移調字第1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下午2時31分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第四法庭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柏駿
法院書記官 蔡芬芳
通 譯 徐代瑋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參萬元。

二、給付方法:自民國98年4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於每月5日各給付壹仟元,匯入聲請人指定劃撥帳號:00000000,戶名:瀚宇雜誌社,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蔡芬芳
法 官 劉柏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送達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
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法院書記官 蔡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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