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98,花簡,353,201003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花簡字第353號
原 告 張欣瑜
李美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
張照堂律師
被 告 蔡訓益
蔡鍾全
温素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俞建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3月1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花蓮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燁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法院書記官 陳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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