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98,花簡他調,12,200903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聲 請 人 全捷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丁○○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98年度花簡他調字第12號給付服務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上午11時在本庭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法 官 劉柏駿
書 記 官 蔡芬芳
調解委員 丙○○
調解委員 乙○○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甲○○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陸萬元。

二、給付方式:相對人自民國(下同)98年3月12日起至98年5月12日止,於每月12日給付貳萬元,並匯入第二信用合作社建國分社,戶名:全捷房屋仲介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如附件),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蔡芬芳
法 官 劉柏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送達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
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法院書記官 蔡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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