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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玉小字第7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北縣土城市,有戶籍謄本一份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茲依職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本件原99年3月18日庭期取消,併此通知。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法院書記官 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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