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99,玉簡,3,201003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玉簡字第3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肆佰零柒元,及自民國93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點88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3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通知未到場,依原告聲請為一造辯論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訴之聲明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授信約定書、客戶資本資料、放款帳務明細查詢等為證,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非公示送達),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庭,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應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參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復依上開證物,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法 官 楊碧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法院書記官 羅仕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