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99,花小,210,2024030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花小字第21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 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 告 林家即孔玉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17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林家祺即孔玉霞」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林家即孔玉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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