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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花小字第3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99年度花小字第3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花蓮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鈺林
書記官 李惠穎
通 譯 蘇昭文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玖萬捌仟陸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下同)95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李惠穎
法 官 陳鈺林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法院書記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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