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99年度花小字第43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下午 2時15分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判,出席職員如下:
進行事件點呼後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玖仟玖佰玖拾參元,及其中柒萬玖仟肆佰零柒元部分,自民國95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蓮茹
法 官 劉雪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法院書記官 陳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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