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99,花小,448,201011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花小字第44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莊琇如即宇翔工程行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9年度花小字第44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北市內湖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士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法院書記官 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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