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鴻君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99年度花小字第81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下午2 時30分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判,出席職員如下:
進行事件點呼後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肆萬伍仟參佰元,及自民國98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蓮茹
法 官 陳燁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法院書記官 陳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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