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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花簡字第30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陳端文
被 告 張永樂
被 告 邱秀鳳
被 告 張晴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經查,本件被告張晴翔為現役軍人,本件民國99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29條規定,囑託被告張晴翔現役機關或長官送達,自無從准原告聲請為一造辯論。
又原告係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提起本訴,訴訟標的對被告張晴翔、張永樂須合一確定,且被告3 人被訴事實之訴訟資料有其共通性,因本件准原告聲請對被告張晴翔一造辯論既有違誤,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劉雪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法院書記官 陳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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