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花簡字第340號
原 告 李嬋娟
訴訟代理人 李殷財律師
被 告 史重生
訴訟代理人 余道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8月12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重新核定為9,596,800 元,原告應再補納不足之裁判費25,575元(兩造如欲和解,即無庸補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鈺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法院書記官 許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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