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葉雲祥
被 告 葉金樹
被 告 張雅琴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91,388元,及自民國97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 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新臺幣500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洪美雪
法 官 劉雪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法院書記官 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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