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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花小字第361號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何宗達
訴訟代理人 吳國興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何宗達
訴訟代理人 吳國興
被 告 楊秋珍
上列當事人100年度花小字第36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胡旭玫
通 譯 莊月娟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
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肆萬壹仟柒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下同)95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玖佰肆拾元元,及自民國(下同)95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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