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103,花簡,267,201505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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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花簡字第267號
上 訴 人 呂方增
訴訟代理人 呂里國
上列當事人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239元(263,138-37,899=225,239),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
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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